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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42:15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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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森防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厅(局)、旅游局:
  近年来,随着林区综合开发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进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观光的人员大幅增加,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旅游景区同时面临着森林火灾隐患急剧增多、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明显上升的严峻形势。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自然景观等珍贵资源,有力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与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一有火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要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不断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增强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把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旅游景区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景点、沿线重点部位、宾馆(饭店)及各类服务网点等均要设置规范性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进山门票要注印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导游讲解要有森林防火内容。要充分利用景区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和高火险时段集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形成社会化防火共识。 
  三、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林火监测和火源管理。各地景区要以数字化景区建设为契机,把预警响应和火源管理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利用电子监控、了望台了望、重点地段守候和地面巡护等火情监管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在旅游景区防火检查站和入口验票处,要加强对入山人员、车辆的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带火种上山,进山车辆要配备防火装置,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景区内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森林高火险期,要及时发布戒严令。高森林火险区内严禁一切生产、生活用火。要加大巡护力度,实施重点防范,做到有火早发现、早报告、早扑灭,切实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和指导景区的火源管理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旅游区各项设施建设的森林防火安全论证。各地景区在安排游览、服务等各项设施建设或开发新景区(点)时,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必须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基础设施薄弱、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力、火灾隐患突出的,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查,限期改正,把各种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项防火措施不落实、扑救措施不得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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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省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省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在省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条例》和《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其办事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可以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重点耗能厅、局要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

  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检查、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企业和其它单位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并协调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以及各专业节能办公室(包括省“三电”办公室、节油办公室、节煤办公室、节水办公室、民用炉灶办公室和省农业厅农村能源环境办公室以及地、州(市)相应的办公室)对《条例》和《细则》在我省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设立专职的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准煤折合三千吨至一万吨的企业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三千吨的企业,应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至少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本省、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地方、部门、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实现责任制,并纳入领导任期内的考评内容之一。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要完善和加强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监测站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力量,受同级节能管理机构的委托,省及地、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监测站及其它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要尽快开展监测和检查。

  第七条 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企业的能源供应工作。

  各专业节能办公室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职责条例,组织好工业用能和城乡生活用能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 省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的能源统计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计量工作的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组织我省各类能源标准的制、修订,并监督实施。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能源标准。

  第十条 省各专业节能办公室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综合能源定额和单项定额,对企业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进行能源分析,重点耗能企业要进行“企业能量平衡”工作,实行综合能耗和单耗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地方、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行业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耗能企业的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者,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发行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重大节能技改项目必须分别由省各专业节能办公室同意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和部门应当积极开发节能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情报信息的有偿转让,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监测站),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能源测试等活动。应当通过能源研究会、能源情报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能源科技组织,依靠广大能源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节能科研和情报信息交流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和能源专业编辑机构应当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等宣传形式,提高全民对节能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育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中、小学应当注意对青少年灌输能源知识,培养节能意识。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操作工作人员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节能培训。节能培训的成绩,应当作为对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定期举行全省节能先进单位评选和节能晋升等级活动,表彰和奖励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对有成效的节能合理化建议,获益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议人予以奖励。凡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有关规定的,应提取节约能源奖金;凡符合节约能源单项奖规定的,应提取单项节约奖。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给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浪费能源现象提出批评或检举揭发的个人,应予以保护,禁止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应当加价收费。企业支付了加价费用,并不免除因违反《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罚款。加价费用和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由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加价及罚款,所得收入建立节能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对能源消耗的节奖超罚措施,应符合《细则》的规定,并由本企业自行安排,用于节能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条 我省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均按《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61人)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罗青长
副主任委员
洪学智 严济慈 李世璋 黄荣 秦力生 康永和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志杰 马恒昌 扎西拉姆(女)
区棠亮(女) 方志纯 巴图巴根 巴金
邓力群 申纪兰(女) 史怀璧 成仿吾
成盛三 任新民 华凤翔 华煜卿 庄明理
刘毅 李富荣 肖隽英 吴国祯 吴学周
何贤 张平化 陆榕树 阿衣奴拉·阿皮孜(女)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佳楣(女)
金明汉 周里 周谷城 郑英 赵发生
赵朴初 赵廷光 赵祖康 赵喜明 郝德青
施嘉明 莫乃群 贾庭三 钱三强 徐伯昕
徐眉生 凌云 郭棣活 浦洁修(女)
陶峙岳 彭迪先 惠浴宇 童少生 曾志(女)
谢冰心(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