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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5:46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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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1年2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生产、经营、调运、引种、运输、邮寄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应检植物是指植物的种子、苗木、果实、根、茎、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检植物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食用菌、牧草、草坪、绿肥等植物。
森林植物检疫范围包括: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市内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和与其植物检疫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室)。
经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集贸市场、货场、车站、机场、港口等场所设置检疫室,派驻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派遣植物检疫人员进入应检植物的生产、存放、调运、经营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提取相关证据。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按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本市公布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本市的补充名单,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5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逐级上报。
本市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中的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九条 在发生疫情较普遍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未发生区域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植物检疫对象发生较严重的局部地区,应划为疫区。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保护区和疫区的划定、改变和撤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的繁育、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与个人应进行植物检疫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经营应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二条 调运应检植物,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列入应施检疫名单和补充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出发生疫情的区、县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列入调入地应施检疫补充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调入地的要求进行检疫。
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及其他从事运输、邮寄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邮寄应检植物。
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附在托运单或包裹单上随货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收货人。调入地运输、邮政部门如发现托运单、包裹单上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不予提货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调入应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省际间调运应检植物按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从外省市调入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该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
(二)由本市调出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或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办理调运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区县间调运应检植物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加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
第十七条 对调入的应检植物,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第十八条 进出口应检植物在本市调运或经过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收货单位和承运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植物检疫机构。市植物检疫机构要对疫情进行跟踪监管,防止其传播扩散。
第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等繁育基地及出口农林产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凡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的试验、示范、繁育、生产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检植物,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在本市举办涉及应检植物的展览会、展销会、科技交流会等活动,承办单位应将参展植物的情况事先报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种苗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引进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以下简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向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引种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引进种苗病虫害发生和栽培管理资料(国外及国内部分);
(二)引种计划,包括引进种苗种类、品种、数量、产地、种植地点、面积等;
(三)社会和经济效益估算及引种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植物检疫机构对引种单位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引种单位方可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市植物检疫机构自收到引种单位提交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办结检疫审批手续,并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在15日内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协议中明确我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第二十五条 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在市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地点集中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其期限为一年生植物1至2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2至3年。种植地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应做好引进种苗的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工作。
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经种植地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疫情监测报告,并经市植物检疫机构认定后,方可分散种植或继续引进。
第二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或疫情监测费。
植物检疫机构收取的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发展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在对应检植物进行检疫时,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存,当事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扑灭、消毒处理。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可责令其改变用途或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依法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恢复包装、储存、消毒、销毁处理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责令改正,并视具体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无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应检植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应检种苗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津政发〔1985〕165号)同时废止。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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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简化签证手续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对入、出和通过对方领土的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免办签证,并发给双方常驻对方代表机构持公务护照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任职期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视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问题的一项协议,并于收到中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NO.27号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确认,同意大使馆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假日办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5年“五一”即将到来,为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启动假日旅游协调机制,全面部署有关工作
  “五一”黄金周假日游客量历来居每年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首位。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各地围绕红色旅游展开的活动丰富多彩,红色旅游景区(点)将成为今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的新热点。为此,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着力抓好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密切关注红色旅游,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要求,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克服松劲侥幸心理,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和完善“五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并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认真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时间和最小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4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4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和餐馆、饭店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是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4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重点加强对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的监管,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五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境)旅游也已成为消费热点。随着我国出国(境)旅游目的地进一步增多,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出国(境)旅游将有更大的规模。各级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大力规范和整顿出国(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在这方面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国(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如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所在地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立即向全国假日办报告,以便尽快协调处理。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5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积极推出寓教于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红色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产品和生态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有效分流对传统旅游景区(点)的客流压力;认真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和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