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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33:13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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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规定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政府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搭建政府与群众网上交流的公共平台,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促进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高效,更好更快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共建和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本规定所称的网络舆情信息是指市内、市外各类组织及民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事关绥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事关政府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包括群众诉求信息。
第三条 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受理反馈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部门(市政府“马上办”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四条 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由市政务公开部门设专人负责。收集范围包括事关绥化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重点放在社情民意方面,尤其是群众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定期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归纳整理,建立舆情信息档案。注意层次性,关注利益性,定期总结分析,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一般性的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舆情分析由市政务公开部门通过《舆情直报》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定期报送,重要的网络舆情信息和相关研判向市政府领导即时报送。报送的范围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对群众在网上反映的问题由市政府“马上办”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网络舆情交办单》或《群众诉求交办单》进行跟踪催办。重要网络舆情信息,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事项受理工作,明确领导和工作责任。对舆情事项要实事求是、快速开展调查,如情况如实,要及时处理,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诿。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马上解决或得不到根本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一般要在5—10个工作日内报给市政府“马上办”。
第九条 要建立和畅通网络舆情通道。市政务公开部门要在各类网络媒体上通过发帖、互动等方式积极引导网民发表积极、健康、中肯的建议和意见。要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开辟和畅通群众通过网络反映建议、意见的渠道。
第十条 要做好网络舆情的及时反馈。市政务公开部门(市政府“马上办”办公室)要通过网络及时向群众反馈舆情事项受理情况信息,解答好群众通过网络反映的诉求,增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信任,近而支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要将网络舆情办理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市政府定期通报,对处理、反馈舆情信息不及时、不得力的单位,尤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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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邮电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意见
1992年1月11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改进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现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的问题
邮电企业现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一九八八年开始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时核定的。当时核定的主要依据是:承认现实,略加调整。挂钩四年来,企业工资总额入成本的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八九年采用了新的经济核算办法以后,影响了部分企业工资基金中奖金的支付能力。因此,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这次调整邮电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入成本比例,是以经济核算制中的成本差异系数作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从留利支付的工资(即奖金)占全部留利的比重及现行入成本比例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并从一九九二年起实行。具体关系式为:
R=0.74+R1(B)+R2(C)+a
其中:R为调整后的入成本比例
0.74为全行业入成本总比例,0.008作为全行业调剂。
R1(B)以成本差异系数为调整因素的调整值。
R2(C)以留利列支的工资占全部留利的比重为调整因素的调整值。
B为经济核算制中的成本差异系数。
C为留利列支的工资占全部留利的比重。
a为综合平衡调整值。
按上述关系式调整结果见附表。
二、关于上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的问题
邮电部(1990)622号通知规定,自一九八九年起邮电挂钩企业建立内部工资调节基金制度,即按挂钩口径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超过13%的企业,要向部缴纳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为解决生产发展较快,增人增资较多的企业,按相同比例缴纳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不够合理的问题,部将从一九九一年起对上缴内部调节基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当年新增职工增加的工资,按本单位当年挂钩口径实发人均工资的70%乘以当年计划内净增职工人数免缴内部工资调节基金。
三、关于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问题
自一九九二年起,部对各挂钩企业接收安置的列入部分配计划的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因工责任死亡事故范围的问题
原工效挂钩办法中对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罚款的范围不够明确,现根据邮部(1990)590号文件精神,对工效挂钩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罚款的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职工范围:系指全部邮电职工,亦包括地方国营邮电职工。
(二)事故范围:因工责任死亡事故,亦包括责任交通死亡事故。
(三)罚款数额和所罚款额的列支渠道不变。
五、关于邮电部(1990)662号通知的补充说明
部(1990)662号通知中规定“自一九九零年起对挂钩企业的百元业务总量工资含量,百元业务收入工资含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管理局,由部按中央国营邮电职工年平均人数,每人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工资基金”,这里规定的工资含量系指当年挂钩口径实发工资。由此影响年底工资总额计划的,部将在调整计划时一并考虑。


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人工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工作在增值税抵扣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实现电子信息联网核查前工作的平稳过渡。鉴于目前联网核查机制已经正常运行,电子传输数据质量已经基本满足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人工录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